企業併購法 第17條 法規:企業併購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前項所定不同意留用,包括經同意留用後,於併購基準日前因個人因素不願留用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