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16條 法規:企業併購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6條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