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辦法 第4條 法規:公司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4條 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