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辦法 第2條 法規:公司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2條 公司應於下列情事完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一、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章程訂立。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