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2條 電子送達之時間,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系統所記錄公司或其代理人下載電子公文之時間為準,並自次日起算法定期間。公司或其代理人未於主管機關傳送電子公文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後五個工作日內下載電子公文者,主管機關應取下該電子公文,改以紙本公文送達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