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4條 公司應申報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下列資料:一、姓名或名稱。二、國籍。三、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四、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五、持股數或出資額。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項所稱經理人,指依本法辦妥公司登記之本公司經理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經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