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9條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
- 第90條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 第91條賸餘財產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之比例定之。
- 第92條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但清算人有不…
- 第93條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
- 第94條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 第96條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而消滅。
- 第97條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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