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447-1條 法規:公司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相關法規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相關 第九章 附則 第447-1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司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前項股票,於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應將其變更為記名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