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
- 第31條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 第32條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33條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
- 第34條經理人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前條之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 第35條(刪除)
- 第37條(刪除)
- 第38條(刪除)
- 第39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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