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161-1條 法規:公司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相關法規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相關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節 股份 第161-1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證券主管機關令其限期發行外,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發行者,得繼續令其限期發行,並按次處罰至發行股票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