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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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41條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應即向各認股人催繳股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其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
- 第142條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
- 第143條前條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
- 第144條創立會之程序及決議,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
- 第145條發起人應就下列各款事項報告於創立會:一、公司章程。二、股東名簿。三、已發行之股份總數。四、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技術抵繳股款…
- 第146條創立會應選任董事、監察人。董事、監察人經選任後,應即就前條所列事項,為確實之調查並向創立會報告。董事、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
- 第148條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 第149條因第一百四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情形,公司受有損害時,得向發起人請求賠償。
- 第150條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關於公司設立所為之行為,及設立所需之費用,均應負連帶責任,其因冒濫經裁減者亦同。
- 第151條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
- 第152條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
- 第153條創立會結束後,認股人不得將股份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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