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137條 法規:公司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相關法規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相關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節 設立 第137條 招股章程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列各款事項。二、各發起人所認之股數。三、股票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者,其金額。四、招募股份總數募足之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得由認股人撤回所認股份之聲明。五、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