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8條 法規: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8條 公司名稱至多得標明二種業務種類。公司名稱中標明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許可業務,其所營事業應登記該項許可業務;如其所營事業未登記該項許可業務,或該項許可業務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辦理公司名稱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