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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24條
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24條
法規:
製版權登記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24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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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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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本辦法規定之登記申請書、登記簿及其他必要書表之格式,由著作權專責機關定之。依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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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登記後,發現登記之事項錯誤者,得由原申請人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更正。
第19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依本辦法所為之登記有錯誤或遺漏之情形者,原申請人得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更正之。著作權專責機關亦得逕行更正,並…
第20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登記後,其已登記之事項變更而不涉及權利之得、喪變更者,得由原申請人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變更。
第21條
申請登記繳交之證明文件、製版過程詳細說明書及製版物樣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為准予登記之處分後,不得請求發還。
第22條
委任他人代理申請時,應檢具委任書或代理權限之證明文件。代理人變更或解任時,委任人應以書面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為之。
第23條
本辦法規定之登記申請書、登記簿及其他必要書表之格式,由著作權專責機關定之。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應使用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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