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21條 法規:製版權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21條 申請登記繳交之證明文件、製版過程詳細說明書及製版物樣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為准予登記之處分後,不得請求發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