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16條 法規:製版權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一、申請人非第二條所定之人者。二、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檢具之文件不符者。三、申請製版權登記者,其申請事項與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符者。四、製版完成已逾十年者。五、申請登記之事項不實者。六、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