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15條 法規:製版權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者。二、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者。三、應檢具之文件欠缺者。四、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