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2條 本法第九十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聯繫窗口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聯繫窗口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二、接受電子簽章之格式或無須電子簽章之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