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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第九十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聯繫窗口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聯繫窗口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接受電子簽章之格式或無須電子簽章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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