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39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四章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第39條 集管團體執行集管業務,得以自己之名義,為著作財產權人之計算,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但刑事部分,以集管團體受專屬授權或信託讓與者為限。前項所稱訴訟上行為,指提起民事、行政訴訟及刑事案件之告訴及自訴;所稱訴訟外行為,指訴願及其他行為。 本條定義的名詞 訴訟上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