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0條著作權專責機關得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前項經指定之集管團體,應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其使…
- 第31條會員退會時,集管團體應即終止管理契約,停止管理該會員之著作財產權。利用人於會員退會前已與集管團體訂定授權契約者,於契約期…
- 第32條非會員之著作財產權人,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類別及權利範圍內,要求集管團體為其管理著作財產權者,集管團體不得拒絕。
- 第33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規定,於非會員之著作財產權人與集…
- 第34條集管團體於其管理範圍內,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應以相同之條件授權之。利用人經集管團體拒絕授權或無法與其達成授權協議者,…
- 第35條集管團體對其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所授權利用之權利,應擔保確有管理之權利。但利用人於契約成立時,明知集管團體無管理之…
- 第37條利用人應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集管團體,作為分配使用報酬之計算依據。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集管團體得支付費用,隨時…
- 第38條集管團體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其收受之使用報酬。使用報酬除依第二項規定扣除管理費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分配以外…
- 第39條集管團體執行集管業務,得以自己之名義,為著作財產權人之計算,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但刑事部分,以集管團體受專屬授權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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