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27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四章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第27條 集管團體應將其管理範圍內之著作相關資訊,包括所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管理之著作名稱、著作人、持有著作財產權比例、著作數量或其他足以辨識管理著作之資訊,上網供公眾查閱,並應公眾之申請,於合理範圍內提供相關資訊。集管團體與利用人協商概括授權契約時,應將前項資訊,告知利用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