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2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