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14條 法規: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4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自收受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核定發還之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或自收受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予核定理由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該理由轉知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