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9條 法規:著作權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二章 著作 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