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69條 法規:著作權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 第五款 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 第69條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