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32條 法規:著作權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 第二款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第32條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