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12條 法規:著作權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 第二節 著作人 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