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得申請延長專利權之期間包含:
一、為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農藥許可證所進行之國內外田間試驗期間。
二、國內申請農藥登記審查期間。
前項第一款之國內外田間試驗,以經專利專責機關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其為核發農藥許可證所需者為限。
依第一項申請准予延長之期間,應扣除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不作為期間、國內外田間試驗重疊期間及田間試驗與登記審查重疊期間。
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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