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1條 專利電子申請所應檢送之證明文件,除依本法或本法施行細則規定應檢送原本、正本或證據外,得以專利專責機關規定之電子檔代之。證明文件依前項規定檢送電子檔者,應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行通知使用人檢送第一項電子檔之原本或正本以驗證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