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第4條 法規: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4條 發明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申請費每件新臺幣四千元:一、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二、適用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三、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