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第3條 法規: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3條 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退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第七款之再審查申請費。但該申請案已完成聯合面詢者,不適用之:一、撤回申請案。二、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視為撤回。三、改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