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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證書收費標準
第1條
專利師證書收費標準 第1條
法規:
專利師證書收費標準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條
本
標準
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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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專利師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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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專利師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3條
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代理人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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