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10條 法規: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0條 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應包含測驗成績,且以六十分為合格;不合格者,得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因喪假、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專利師公會核准未參加訓練測驗者,得申請補行測驗,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