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 第23條 法規:專利師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三章 公會 第23條 專利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陳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出會。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開會之決議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