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專利專責機關登錄之專利師,滿十五人者,應組織專利師公會。專利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 第17條專利師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設之。專利師公會,以一個為限。
- 第18條專利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專利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
- 第19條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20條專利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應召開臨時大會。
- 第22條專利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及會址。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五、…
- 第23條專利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陳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出會。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
- 第24條專利師公會之決議或其行為,違反法令或該公會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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