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 第18條 法規:專利師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三章 公會 第18條 專利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專利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