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 第16條 法規:專利師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三章 公會 第16條 專利專責機關登錄之專利師,滿十五人者,應組織專利師公會。專利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