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