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專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專利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免予檢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