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63條 法規:專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專利法母法 第五章 專利權 第63條 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者,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公司因併購申請承受專利權登記者,前項應檢附文件,為併購之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