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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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8條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分割者,應就每一分割案,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二、申請生物…
- 第29條(刪除)
- 第30條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專利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舉發撤銷確定證明文件。
- 第31條專利專責機關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時,應將下列事項公開之:一、申請案號。二、公開編號。三、公開日。四、國際專利分類。五、申請…
- 第32條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實體審查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案號。二、發明名稱。三、申請實體審查者之姓名或名稱、國…
- 第33條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優先審查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案號及公開編號。二、發明名稱。三、申請優先審查者之姓名…
- 第35條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文字或符號有明顯錯誤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職權訂正,並通知申請人。
- 第36條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
- 第37條因誤譯申請訂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訂正頁;…
- 第38條發明專利申請案同時申請誤譯訂正及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者,得分別提出訂正及修正申請,或以訂正申請書分別載明其訂正…
- 第39條發明專利申請案審定前,任何人認該發明應不予專利時,得向專利專責機關陳述意見,並得附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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