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法規:專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專利法母法 第二章 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第32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實體審查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案號。二、發明名稱。三、申請實體審查者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五、是否為專利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