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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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6條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檢送之優先權證明文件應為正本。申請人於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間內檢送之優先權證明文件為影本…
- 第26-1條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如同時或先後亦就其先申請案依本法規定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
- 第26-2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同日,指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分別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日相同;若主張…
- 第27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指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前項技術上相互關聯之發明,應包含一個…
- 第28條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分割者,應就每一分割案,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二、申請生物…
- 第29條(刪除)
- 第31條專利專責機關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時,應將下列事項公開之:一、申請案號。二、公開編號。三、公開日。四、國際專利分類。五、申請…
- 第32條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實體審查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案號。二、發明名稱。三、申請實體審查者之姓名或名稱、國…
- 第33條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優先審查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案號及公開編號。二、發明名稱。三、申請優先審查者之姓名…
- 第34條專利專責機關通知面詢、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屆期未辦理或未依通知內容辦理者,專利專責機關…
- 第35條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文字或符號有明顯錯誤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職權訂正,並通知申請人。
- 第36條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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