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94條 法規:專利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專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發明專利 › 第六節 納費 第94條 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應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前項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指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繳,每逾一個月加繳百分之二十,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其逾繳期間在一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以一個月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