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93條 法規:專利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專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發明專利 › 第六節 納費 第93條 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年費,應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前項專利年費,得一次繳納數年;遇有年費調整時,毋庸補繳其差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