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23條 法規:專利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專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發明專利 › 第一節 專利要件 第23條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