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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3條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拋棄。專利申請權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
- 第14條繼受專利申請權者,如在申請時非以繼受人名義申請專利,或未在申請後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名義者,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為前項…
- 第15條專利專責機關職員及專利審查人員於任職期內,除繼承外,不得申請專利及直接、間接受有關專利之任何權益。專利專責機關職員及專利…
- 第16條專利審查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為該專利案申請人、專利權人、舉發人、代理人、代理人之合夥人或與…
- 第17條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遲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不受理。但遲誤指定期間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
- 第18條審定書或其他文件無從送達者,應於專利公報公告之,並於刊登公報後滿三十日,視為已送達。
- 第20條本法有關期間之計算,其始日不計算在內。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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