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
- 第13條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拋棄。專利申請權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
- 第14條繼受專利申請權者,如在申請時非以繼受人名義申請專利,或未在申請後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名義者,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為前項…
- 第15條專利專責機關職員及專利審查人員於任職期內,除繼承外,不得申請專利及直接、間接受有關專利之任何權益。專利專責機關職員及專利…
- 第16條專利審查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為該專利案申請人、專利權人、舉發人、代理人、代理人之合夥人或與…
- 第17條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遲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不受理。但遲誤指定期間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
- 第19條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20條本法有關期間之計算,其始日不計算在內。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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