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1條申請設計專利後改請衍生設計專利者,或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改請之申請,有…
- 第132條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改請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一、原申…
- 第133條說明書及圖式,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補正之中文本,不得超…
- 第134條設計專利申請案違反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二…
- 第135條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五年屆滿;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 第136條設計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
- 第138條衍生設計專利權,應與其原設計專利權一併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原設計專利權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條第…
- 第139條設計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一、誤記或誤譯之訂正。二、不明瞭記載之釋明。更正,除誤譯之訂正…
- 第140條設計專利權人非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不得拋棄專利權。
- 第141條設計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一、違反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
- 第142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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